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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2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程亚丽与杨一璞、王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亚丽,杨一璞,王林,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2817号原告程亚丽,女,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杨一璞,女,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林,男,198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794090789。负责人张跃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亚丽诉被告杨一璞、王林、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程亚丽于2016年4月2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亚丽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亚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程亚丽负担。审判员  王景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邵孝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