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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林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281号原告林某,女,1982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告胡某,男,1981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满秀人民陪审员  石庆峰人民陪审员  练安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邹文锋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