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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时泽磊盗窃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967号罪犯时泽磊。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9月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6月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6日作出(2008)武刑初字第5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时泽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赃款计人民币一万四千六百元继续予以追缴。刑期自2008年5月6日起至2021年5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8年9月17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1)锡刑执字第08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28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1月5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3月31日至2016年4月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时泽磊,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时泽磊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时泽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时泽磊悔改表现突出,于2015年1月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1月、2015年8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015年11月受到记奖奖励。时泽磊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及继续追缴赃款计人民币一万四千六百元均未履行,但提供证据证明其确无履行能力。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家庭困难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时泽磊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时泽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6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汤燕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