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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孙某1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1,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1954号原告孙某1,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西平县。被告陈某,女,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原告孙某1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1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1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1年农历12月20日(阳历××××年××月××日)在西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大女儿孙某2,××××年××月××日生育二女儿孙某3,××××年××月××日生育儿子孙某4。婚后经常生气吵架,被告于2010年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至今没有音信。特起诉至法院,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儿子孙某4由原告抚养。被告陈某未答辩。经审��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农历××××年××月××日)在西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大女儿孙某2,××××年××月××日生育二女儿孙某3,××××年××月××日生育儿子孙某4。婚后俩人经常生气吵架,2010年被告离家出走,经原告多方寻找未果,至今无音信。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证人证言、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感情是夫妻关系建立和存续的基础,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培养和呵护。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被告陈某于2010年离家出走后,至今无音信,原、被告已满二年,足以认定其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离婚后,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被告婚生儿子孙某4,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被告目前下落不明,且原告愿意直接抚养孙某4,故原、被告婚生儿子孙某4由原告直接抚养,抚养费自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孙某1与被告陈某离婚。原、被告婚生儿子孙某4由原告直接抚养,抚养费自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1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诚慧代理审判员  樊浩强人民陪审员  张金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璐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