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民初1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卢定金与束明、江苏华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定金,束明,江苏华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1941号原告:卢定金。被告:束明。被告:江苏华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大丰经济开发区创业园16号标房。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卢定金诉被告束明、江苏华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定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定金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定金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一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