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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刑更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周国文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国文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刑更290号罪犯周国文,别名周平平,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9日作出(2011)乌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国文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6日作出(2011)鄂刑一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1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以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4月22日至26日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认为,罪犯周国文、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在生产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较好的完成了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认真学习政治、文化、技术课,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记功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证言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国文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勇于认罪悔罪,按时学习政治、文化、技术课,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个人及内务卫生符合标准,能够服从分配,认真完成监区交给的各项劳动任务,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在计分考核中记功五次。罚金全部缴纳。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乌审旗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周国文财产刑执行情况的说明》、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投诉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周国文在入监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和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国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卫平审 判 员  图 雅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