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1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段某甲与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甲,段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1民初329号原告段某甲。法定代理人陈某。被告段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甲诉被告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运河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俊杰人民陪审员 武建召人民陪审员 程相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段于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