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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1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段某甲与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甲,段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1民初329号原告段某甲。法定代理人陈某。被告段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甲诉被告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运河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俊杰人民陪审员  武建召人民陪审员  程相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段于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