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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7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明红与秦学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红,秦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7执110号申请执行人刘明红,女。被执行人秦学华,女。申请执行人刘明红与被执行人秦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刘明红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秦学华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没有查询到能够可供及时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条件。申请执行人刘明红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秦学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对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表示认可,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鄂0527执1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 建审判员 邓永红审判员 夏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