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02民初1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康李峰与被告承德宏远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林、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李峰,承德宏远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林,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1945号原告康李峰,住河北省承德市。委托代理人刘晓敏。被告承德宏远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狮子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付宏杰,职务总经理。被告安林,住承德市。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翠桥路火药库沟承德医学院原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陈士彬,职务经理。本院审理原告康李峰与被告承德宏远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林、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李峰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李峰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李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康李峰负担,退回原告5.00元。审判员  孟庆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