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第2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孙某1、孙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孙某1,孙某2,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第2323号原告:杨某,男,汉族,1990年8月17日生,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孙元凯,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1,女,汉族,1990年2月8日生,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孙某2,男,汉族,1962年1月20日生,住址同上。被告:王某,女,汉族,1960年5月4日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马委员,宿州市埇桥区永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孙某1、孙某2、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5元,由原告杨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董蓓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云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