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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磴执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赵世云与王建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世云,王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832号申请执行人赵世云,男,汉族,1969年7月13日生,住磴口县。被执行人王建平,男,汉族,1973年1月19日生,住磴口县。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磴口县人民法院(2015)磴纳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申请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5)磴纳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 虎执行员 任 刚执行员 刘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玉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