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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刑更第1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颜永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1844号罪犯颜永红,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土家族,出生地湖南省怀化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2012)阳城法刑初字第5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永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1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颜永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1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颜永红系累犯;其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1次;2013年10月,2014年4月,2015年1月、8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颜永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颜永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