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吴贵明与董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贵明,董永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1471号原告:吴贵明,学生。被告:董永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贵明与被告董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贵明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贵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贵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贵明负担。审判员 解明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梅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