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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吴贵明与董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贵明,董永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1471号原告:吴贵明,学生。被告:董永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贵明与被告董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贵明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贵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贵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贵明负担。审判员  解明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梅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