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张家界湘投阳光酒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界湘投阳光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民特3号申请人张家界湘投阳光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黄春武,男,1963年2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系张家界湘投阳光酒店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盛浩,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陈勇,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望城县高塘岭镇,系被申请人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陆清江,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张家界湘投阳光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纠纷一案,不服张家界仲裁委员会张仲裁字(2015)3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张家界湘投阳光酒店有限公司申请称: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裁决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仲裁裁决有枉法裁判的行为。为此,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张家界仲裁委员会张仲裁字[2015]31号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没有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裁决没有枉法裁判。被申请人没有伪造证据,所以,湖南省张家界仲裁委员会张仲裁字[2015]31号仲裁裁决合法公正。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被申请人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仲裁程序中对北京新大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审核报告提出异议,要求对有关工程造价重新进行鉴定,仲裁庭根据申请,交由张家界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申请人张家界湘投阳光酒店有限公司亦未提出异议,鉴定结论作出后,鉴定人亦出庭接受质询,仲裁庭对相关事项决定进行鉴定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采购合同、采购材料支付价款的支付凭证、发票等证据,但申请人在仲裁庭审中认可了被申请人在施工过程中申报过材料价格的事实,但其亦未将有关申报材料提交给仲裁庭,因双方对工程造价存在争议,仲裁庭委托鉴定机构对此进行鉴定并无不当。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理由不成立。枉法裁决行为是指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的行为。本案中,仲裁庭对审核报告及鉴定报告是否采纳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的认定,系其履行仲裁权的范畴;同时,因双方签订的合同为“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故仲裁庭认定该工程的保质期适用本案合同附件的工程质量保证书的第2条第1款第4项明确装饰工程的质量保质期为2年并无不当。申请人并无证据证明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存在枉法裁决的行为。因此,张家界仲裁委员会张仲裁字[2015]第31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综上,申请人张家界湘投阳光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张家界湘投阳光酒店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张家界仲裁委员会张仲裁字[2015]第3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张家界湘投阳光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尹 立审 判 员 田玉萍代理审判员 彭祖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楚荷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