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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于新玲与张华文、梁宏梅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新玲,张华文,梁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995号申请执行人于新玲。被执行人张华文。被执行人梁宏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2015)荣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内交付尚欠申请执行人的欠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华文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华文所有的车号为鲁K号的微型货车一辆予以查封。二、被执行人张华文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