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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2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刘岳华与胡志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岳华,胡志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745号原告刘岳华。委托代理人袁方,河北和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志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岳华与被告胡志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岳华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岳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刘岳华负担。审 判 员  韩占水代理审判员  赵国华人民陪审员  王宝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苏晓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