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2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刘岳华与胡志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岳华,胡志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745号原告刘岳华。委托代理人袁方,河北和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志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岳华与被告胡志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岳华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岳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刘岳华负担。审 判 员 韩占水代理审判员 赵国华人民陪审员 王宝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苏晓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