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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3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钦云与林小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钦云,林小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3民初833号原告王钦云,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小伟,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钦云与被告林小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钦云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钦云以经法院协调已经实现诉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钦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1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原告王钦云负担。审判员  魏志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瑞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