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2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2360号原告杨某,女,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范某,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陈景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