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3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覃小光与毛铁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小光,毛铁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23民初588号原告覃小光。被告毛铁兴。原告覃小光与被告毛铁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覃大胜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唐晓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铁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覃小光诉称,被告毛铁兴分别于2011年7月7日、2011年7月12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000元,合计50000元,并出具二张借条给原告。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没有归还借款。原告特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毛铁兴书面答辩称,原告所诉称的属实,借条也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毛铁兴向原告覃小光借款50000元,有被告写给原告的借条为证,被告对借款的事实也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借款经原告催收后,被告应及时向原告归还借款。由于原告证据充分,理由充足,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毛铁兴偿还原告覃小光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毛铁兴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覃大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茂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