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3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03刑初6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吉林省四平市人,现住四平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8月13日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于2016年1月27日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6年2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甲,吉林省四平市人,现住四平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7月1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7月2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2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乙,吉林省四平市人,现住四平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7月1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7月2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2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诉[201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剑、赵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刘占祥、刘某甲、刘某乙等人于2015年7月10日10时许,在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永乐村五屯长平高速公路服务区在建工地,因对所占的地补偿不满,采取不让施工机械运行等手段阻碍服务区施工,致使吉林省建设集团施工无法进行。刘占祥手持一端带有已点燃物的木棍向出警的民警挥舞,妨碍民警执行公务。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带头向出警的民警及政府工作人员身上泼洒大粪,妨碍民警执行公务。被告人周某某对民警挥舞木棍,并用木棍将现场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杨某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伤者杨某某头部外伤致右枕顶部头皮挫伤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及同案刘占祥的供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甲、黄某某、刘某丙、申某某、安某某、孙某某、马某甲、莫某某、苏某甲、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高某甲、张某甲、赵某某、潘某某、刘某庚、王某乙、高某乙、张某乙、陈某某、贺某某、遇某某、刘某辛、刘和忠、马某乙、胡某某、刘某壬、魏某某、邹某某、康某某、刘某癸、刘某1的证言;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立案说明、立案决定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执法身份证明、涉案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被告人妨害公务现场情况照片;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均供认,当庭均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刘占祥、刘某甲、刘某乙等人,在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永乐村五屯长平高速公路服务区在建工地,因对被征收土地补偿不满,采取不让施工机械运行等手段阻碍施工,致使施工单位吉林省建设集团无法施工。刘占祥手持一端带有已点燃物的木棍向出警的民警挥舞,妨碍民警执行公务。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带头向出警的民警及政府工作人员身上淋洒粪便,妨碍民警执行公务。被告人周某某对民警挥舞木棒,并用木棒将现场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杨某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伤者杨某某头部外伤致右枕顶部头皮挫伤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2016年3月31日,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就民事赔偿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周某某一次性赔偿杨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杨某某对周某某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周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明: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籍贯、家庭住址等自然情况。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报案人王某甲于2015年7月10日向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报案,称永乐村五屯有村民阻止其单位吉林省建设集团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在建工地施工。公安机关于同日决定对周某某等人妨害公务案立案侦查。3、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7月10日9时许,城东乡永乐村五屯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工地现场负责人王某甲报案称:永乐村五屯有村民阻止其单位吉林省建设集团施工人员施工。城东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迅速赶往现场,中心现场位于永乐村五屯高速公路服务区在建工地,现场人员众多,并以棍棒、泼洒大粪等物品阻止施工人员施工。派出所将该群体性事件上报铁东公安分局,分局迅速出动百余名警力赶往现场。永乐村村民刘占祥使用点燃的木棍向警察挥舞,刘某甲等人用事先准备的粪汤往民警身上泼洒,周某某用木棒殴打铁东信访局工作人员杨某某,致杨某某头部受伤。经依法侦查后,公安机关对涉嫌妨害公务的周某某、刘某乙、刘某甲、刘占祥四人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对刘某庚、刘某己等十一人依法行政拘留处罚。4、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临床鉴)字[2015]第DQ0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伤者杨某某头部外伤致右枕顶部头皮挫伤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5、证明、警员基本信息查询。证明:(1)王建新、张野系公安机关公务人员。(2)杨某某为铁东区信访局正式信访干部。(3)罗刚为铁东区交通管理处副处长。6、情况说明。证明:王建新、张野分别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案发现场当时有关情况,刘某甲、刘某乙等向执行公务人员泼洒大粪、刘占祥持用汽油点燃的木棍向执勤民警挥舞、周某某用木棒将政府工作人员头部打伤,阻止执行公务。7、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对刘某庚等十一名涉案人员依法分别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8、照片。证明:案发现场警察及政府工作人员身上被泼粪便、周某某持木棒殴打公务人员、刘某甲及刘某乙向公务人员淋洒粪便等涉案人员妨害公务情况。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吉林省四平(辽吉界)至长春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国土资源部关于四平(辽吉界)至长春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交通运输部关于四平(辽吉界)至长春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京哈高速公路省界段应急工程征收集体土地公告、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京哈高速公路四平至长春段改扩建工程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方案复印件等文件。证明:案发现场所在地块系国家依法征收等情况。10、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证明:2016年3月31日,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就民事赔偿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周某某一次性赔偿杨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杨某某对周某某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周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11、被害人杨某某陈述:其在铁东区政府信访局工作。7月10日上午,其与信访局全体人员在区政府安排下赶到高速公路服务区施工现场执行公务,要对正在阻挠施工的上访人员进行劝解。现场看到永乐五队村民30余人,有的拿木棒,有的拿桶,里面装着大粪向在场工作人员泼洒。他下车以后向现场走去,想和村民谈谈,刚走到施工现场,就被永乐五队一个老头用木棒打在头部,就晕过去了,等醒来时在急救车上。后来知道是周某某用一根很长的木棒打在他头部。12、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甲证言:其是吉林省建设集团永乐服务区管理人员。单位授权在永乐修建高速公路服务区,今天上午开工时,永乐五队村民30余人拿着木棒、农具,还有大粪桶阻挠施工,用木棒打工人,用大粪向他们身上扬。铁东公安局接到报案警察来了,村民又和警察打起来。单位施工是合法的。(2)证人黄某某证言:其在长平高速公路扩建工程CP01标项目部工作,地点在四平市铁东区永乐村永乐服务区,是工人。7月10日9时许,单位定下来开工,大约30多名工人和两台铲车到了工地,当时现场大约有20名男女村民。铲车刚要工作,这些村民就不让干活,拿桶的女人用笤帚蘸着桶里的粪汤向他们身上甩,还有人拦铲车,拿土块子砸铲车。后来又来10多个人一起阻拦施工。工地有人报警,警察来了进行制止,有村民对警察身上甩粪汤,还有的上前和警察撕扯,警察后来将这些村民都带走了,他们继续施工。对方还有两三个人拿着工地上做围栏的2米长的木棒子往他们身上比划,在现场还点了四个火堆,拿着像火把似的棒子,往铲车那去要点着铲车。他没注意有没有拿棒子打警察的,没看见警察和村民有受伤的。(3)证人刘某丙证言:其是吉林省建设集团工人。2015年7月10日9时30分左右,单位在四平市铁东区永乐高速公路服务区施工时,大约有30名永乐村村民阻止施工,基本都是妇女和老头、老太太。对方基本每人手里都拿着一个装着大粪水的便桶和一把笤帚,谁要进施工现场,就往谁身上扬大粪汤,还有一些人拦在铲车前面阻挡施工。工地负责人报警,警察来了,这些村民用笤帚沾着大粪汤往警察等工作人员身上甩,还有一个男的手里拿着挺长的木头杆子打警察。当时还有村民在施工现场放火,一个老头手里拿着类似火把的东西点燃了,要烧铲车。当时现场他没看见有人受伤。(4)证人申某某证言:其在四平修高速公路。2015年7月10日9点多,施工队进入高速服务区段施工,有20多个老百姓站在那,女的抬着装大粪的桶,约有五六个,男的就站在那。对方拦着他们不让进施工地点干活,拿大粪往他们身上扬。还有人在后边把两个废车圈点着了。后来有人报警,警察来了把不让施工的人带走了。施工地点是永乐村,施工队没人受伤。(5)证人安某某证言:其在吉林省建设集团打工,是电工。2015年7月10日9点,他们到达四平服务区干活,准备把铲车拉的木桩订到地上,把施工地点围起来。这时上来二三十人,有五六个女的拎着粪桶,拿笤帚沾粪便往他们身上扬,并且拦铲车不让往前走。有人报警后警察来了,但那些老百姓不听警察劝阻,往警察身上扬粪便。还有一个老头拿一个木杆,把前端点着火,向警察比划。(6)证人孙某某证言:其在四平修高速公路。2015年7月10日9点多,他们二十多个工人来到服务区段准备施工。有二十多个老百姓不让他们进入,五六个妇女每人拎一个粪桶,他们刚要进入,她们就往他们身上泼大粪。后面还有人把轮胎点着,点了两堆火。有人报警后警察来了,把不让施工的人都带走了。(7)证人马某甲、莫某某、苏某乙证言:他们都在四平市铁东区城管大队上班,2015年7月10日10点10分,他们去高速公路永乐村服务区建设工地执勤了。单位一共去了二十多人。到工地看见现场有十多个男女村民,有的拿着桶和扫帚,有的拿着木棒阻止工人施工,其中有一个老头拿一个火把要烧铲车。村民不听警察劝解,有的往警察和铁东区工作人员身上扬粪汤。有一个男村民用木棒打在一个民警头上,把那个民警打倒在地。(8)证人刘某丁证言:其是铁东区城东乡永乐村5队村民。2015年7月10日4时左右,她从家出来,带着扫把和塑料桶,桶里面是从家厕所掏出来的屎尿,来到自家被占的地上。9时左右她看见高速公路施工队开着铲车上山了,她就用扫把沾着桶里的屎尿开始扬,驱赶施工方下山。警察来了不让扬屎尿后她就跑了。她拿装粪的桶扬施工队的人是要阻止施工,因为给的占地补偿款太少。(9)证人刘某戊证言:其是铁东区城东乡永乐村5队村民。2015年7月10日8点多,他来看自家苞米正好遇上高速公路施工队要在他家地上施工。他就拎着木方子挡在铲车前面不叫施工,铲车往后退,他拎着木方子追,后被警察抓到。警察抓人是因为村民没听警察劝阻,阻碍高速公路施工队施工,并且有人往警察身上泼粪,用木棒等东西妨碍警察执法。(10)证人刘某己证言:2015年7月10日8点左右,高速公路永乐服务区工地开工,他们村民有人往工人、警察身上甩粪汤,还有人拿火把阻止铲车施工。他和一些村民拦一辆铲车不让工作。警察来劝阻村民,村民也用粪汤甩警察。(11)证人高某甲证言:今天高速公路服务区工地开工,他们城东乡永乐村五组村民和警察发生冲突了,她往警察身上扬粪汤了。她从家拿一个装粪汤的黑色塑料桶、一个笤帚头到工地上,谁开工就往谁身上撒。她用粪汤扬到两三个警察身上。她看见两个男的拿木头棒子,没看清是谁。(12)证人张某甲证言:今天高速公路服务区工地开工,他们城东乡永乐村五组村民和警察发生冲突,他也参与了。占地补偿款给的太少了,他们就到工地去不让施工。发生冲突时他手里拿一根棍子就在那站着。有女的拿装着粪水的粪桶和笤帚过去,往来执勤警察身上扬粪汤。他没用木棍打到警察身上。他看见一个男的拿木头棒子,是谁想不起来了,打没打警察没看见。(13)证人赵某某证言:今天高速公路服务区工地开工,其丈夫张某甲去工地了,她去工地找丈夫要钥匙,当时永乐村五组村民和警察发生冲突了。她在棚子边上拿起一个矿泉水瓶往执勤警察身上扬里边的东西,她不知道瓶里边是什么东西。没注意张某甲拿什么了。(14)证人潘某某证言:今天高速公路服务区工地开工,他们城东乡永乐村五组村民和警察发生冲突了。大约能有30多村民,有拿粪桶的,还有拿木板的。她认为土地补偿款给的少,才去工地阻挠施工的。她早上从家出来时就装了两个矿泉水瓶的大酱,有人阻止就用大酱扬他们。村民不让铲车施工,警察下车后阻止他们,有村民用大粪水扬警察,还有人用木板子打警察。她把大酱瓶子拿下来要扬警察时就被控制住了。她没注意拿木板子的人是否打着警察。(15)证人刘某庚证言:其是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永乐村五组居民,今天高速公路服务区工地开工,村民和警察发生冲突时她拿着笤帚、提着粪桶,准备用笤帚沾大粪水扬警察。她认为土地补偿款给的少才去工地阻挠施工的。有几个男的不让铲车施工,警察来了阻止他们,有村民用大粪水扬警察,警察抓住了扬大粪水和拿棒子的村民,她没注意谁拿棒子打警察了。(16)证人王某丙证言:今天高速公路服务区工地开工,永乐村五组村民和警察发生冲突时,她在服务区工地上捡个矿泉水瓶子也撇向警察,扬没扬粪她也记不清了,但是她没带粪桶之类的到服务区工地。她没看清谁用大粪水扬警察,没看见谁拿棒子打警察。(17)证人高某乙证言:今天高速公路永乐服务区工地开工,永乐村五组村民和警察发生冲突时,她用从家带的粪桶、笤帚往警察身上扬粪。村民不让铲车施工。警察来了,村民用大粪水扬警察。占地给的补偿款少,他们不满意,事先知道警察要来,就准备粪桶扬警察。她就知道自己扬了,没注意别人,没看见有人用其他东西打警察。(18)证人张某乙证言:其今天看地时在永乐村北山高速公路服务区工地与公安机关发生了冲突,她往民警身上扬了两下大粪,他们提出的赔偿要求没解决,就想阻止工地干活。(19)证人陈某某证言:今天上午在永乐村北山高速公路服务区工地,其与村民一起去阻止施工,其他村民与公安机关发生冲突时,她在人群后看着,未上前。村民们将铲车撵下山,她在村民后跟着。她在山上看到山下有几个女的往警察身上扬大粪,看不清谁扬的,其他的没看到。(20)证人贺某某证言:今天其他人阻止施工过程中,她拿的树枝上沾大粪了,但是没往警察身上甩。今天上午,她正在放羊,看见两个铲车往施工的地方去干活,一群老百姓拦着不让铲车去,没看清谁往警察身上甩大粪。(21)证人遇某某证言:2015年7月10日9点20分左右,他到永乐服务区,看见永乐五队村民有的拿着棒子在那抡警察,没看到村民向警察身上泼猪粪。他看见有个人拿一米多长的棒子打警察。(22)证人刘某辛证言:2015年7月10日10时左右,在四平市铁东区四长高速永乐服务区附近,因为他家地被服务区给占了,他没拿到补偿款所以阻碍施工。他和刘和忠挡在施工队推土机前面不让施工。当时他手里拿个棒子,没用棒子打人。还有30多名永乐村五组村民阻碍施工,有刘某甲、刘某乙等。有挺多女的向施工队工作人员甩大粪、挡推土机的。阻碍施工的人有事先搭简易棚子的,还有人准备了桶装的大粪,想用大粪往对方身上甩,不让施工。警察来了,一帮女的开始用笤帚往警察身上甩大粪,不让靠近。他从土包子冲下去时看到刘某甲往警察身上用笤帚甩大粪,还看到有个人被警察摁地上了。(23)证人刘和忠证言:高速修服务区占他家地,他没得到征地补偿款。他看地是怕修高速服务区的人施工。他今天没阻挡施工人员施工。他开始拿了个棒子,准备施工人员推他家地时挡着。后来跑的时候把棒子扔了。他没有用棒子打警察。去的妇女差不多都拿大粪桶了,否则也拿个笤帚或者树枝子沾了大粪。有人往警察身上甩大粪,具体是谁没记住。他没看见有人拿棒子打现场维持秩序的工作人员。(24)证人马某乙证言:其是城东乡永乐村五组村民,她家的地被占了,地上物的钱到现在没给,她天天看着她家那块地。她去施工现场了,看警察都上来,拿大粪桶往道上扬了几下,没往人身上泼。(25)证人胡某某证言:永乐村五屯的地被占了,目前经济补偿没谈妥,她没领取补偿。她今天去看地,村民和现场执勤的警察发生冲突了。村民泼洒大粪是阻止施工人员施工。现场的大粪桶都是自带的。她没拿大粪桶,也没泼洒粪便。冲突结束后她看见现场有木棒之类的扔在地上,谁拿的没看见。(26)证人刘某壬证言:今天高速公路服务区工地开工,永乐村五组村民和警察发生冲突了,她也参与了。占地补偿款给的少,他们就不让施工。她去时就拿一瓶矿泉水。执勤警察来了,她看见妹妹刘某甲和警察撕扯时就过去拽警察,其他警察把她手里的杨树条拿走了。她看见有女的拿粪桶和笤帚,还有男的拿木头棒子。(27)证人魏某某证言:今天4点多,他知道高速公路施工要占他家地,他就拿着自己买的录音笔到家地边看地。9点多,警察来劝他们离开别阻止施工过程中他录音了。别人有拿粪桶往警察身上扬的,有拿棒子阻挠警察执法的,还有辱骂警察的,具体谁实施了什么行为他没看清。(28)证人邹某某证言:2015年7月10日7时左右,因高速公路要在他家地上施工,没给占地补偿款,他前去阻止施工。来了不少村民都是看地的,不让施工,后村民和警察发生了争执。他没看到别人都实施了什么行为,看见一名警察在路边洗被老百姓扬到身上的屎尿。(29)证人康某某证言:2015年7月10日8点多,他看自家苞米,正好遇上高速公路施工队要在他家地上施工,看见警察在山下抓人。警察抓人是因为村民阻止施工,阻止警察执法。(30)证人刘某癸证言:城东乡永乐村五队他家地被征用,要建高速公路服务区,他家没人签字,没有领到征地钱。今天7点多,他和姐姐刘某1一起到地那,看见警察都在下车,又看见XX上有二十多个老百姓,其中一个是他姑刘某甲。他爸在地里阻止施工,不让工地人员在他家地里干活。他在现场看见刘某甲在工地车旁边挡车,不让车动弹。他父亲刘和忠当时什么也没干。他没看见老百姓有谁拿木棒子,看见三四个人拿粪桶和笤帚,没看清是谁。(31)证人刘某1证言:今天上午10时左右,因为政府要占地,其与村民不让占,跟政府起冲突了,她在现场录像了。村民拿了粪桶和扫帚阻止工地施工人员工作。当日3时左右,其二姑(刘某甲)给她打电话说今天可能施工队要过来,她开车带着弟弟过去了,村里张三媳妇让她和弟弟等人来时用手机录像。9时左右她又接到二姑电话,说人来了让她过去。她开车到那10时左右,看见山上有两个铲车,还有十多个施工的人,村民有几人拿粪桶过去了,她一边走一边拿出手机录像,后被警察带到派出所。村民拿扫帚沾粪桶往施工人员和警察身上甩就是阻止施工。13、同案刘占祥供述:2015年7月10日不到8点,他拿个棍子去永乐服务区,看见挺多村民都在那,有两个铲车要施工,他们就到铲车前边挡着不让施工,施工的人报警了,过了一段时间,他们看见一大帮警察过来,女的就拎个装猪粪的桶,拿笤帚沾猪粪往警察身上甩,甩了一会警察就上来了,他看警察上来了,就拿着事先准备好的棍子,一头用抹布蘸着机油用火点着了,上来警察就抡,不让警察靠近,后来警察把棍子抢去了。他们在那都有地,都自己去的没人组织。在服务区的人都往警察身上泼粪了,具体有谁他没注意。猪粪、笤帚、树杈子都是早就准备好的,为了阻止施工。14、被告人周某某供述:2015年7月10日10时左右,在四平市铁东区四长高速永乐服务区,他妨碍施工队施工,还拿木头棒子打了对方一名工作人员。施工区域有他家地1800多平,他认为给的补偿少。他挡在施工队推土机前边不让施工,他不听工作人员劝阻,打对方身上一棒子,又追着打两棒子没打着。当时得有30多人阻碍施工,都是永乐村五组村民,有他媳妇刘某甲、刘和忠、刘某戊,其他人不记得了。这些人去阻碍施工没有组织者,都是有地的人自觉去的。他们为了阻碍施工在山上搭个帐篷,有几个人在帐篷里边住,看地,不让施工队施工。还有人准备了用桶装的大粪,不知道谁拿来的。一些女村民用笤帚在装粪的桶里沾粪汤来回甩,不让施工。他知道阻碍施工是违法的。15、被告人刘某甲供述:今天高速公路服务区工地开工,占地补偿款还没给他们,城东乡永乐村五组三十多名居民不让工地施工,警察来制止他们时,他们用事先准备好的粪汤往警察身上泼洒。她从家拿了一个装粪汤的塑料桶,还有一个笤帚头到工地,谁在工地上开工就往谁身上洒,不让开工,不让占他们的土地。他们不知道哪天开工,粪桶啥的早就放在工棚那里。今天她也拿着粪桶往前来制止的警察身上扬了,后来摔倒了,粪水弄了自己一身。16、被告人刘某乙供述:因为他们永乐村五屯的地被占,目前经济补偿没有谈拢,他们还没拿到补偿,村民聚集想到被占耕地那跟施工方谈条件,她也跟着大伙去的。她拿大粪桶了,但是没阻止吉林建设集团的人施工。大粪桶是施工现场预备好了的,她随便拎了一个。她在现场就甩了几下,目的是不让警察抓她侄女。她没注意是否将大粪甩到现场警察身上,后来警察上来她把大粪扬在自己身上了。她没看见有谁拿木棒殴打警察。综上,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有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杨某某陈述及证人王某甲、黄某某、马某甲、刘某辛、刘和忠、刘某壬、刘某1等证言相吻合,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情况说明、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三被告人妨害公务犯罪事实成立。本院认为,三被人因对土地征收补偿不满而与村民阻止施工单位施工,在公安机关与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持木棒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致一人轻微伤,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向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淋洒粪便,系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三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周某某已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得到谅解,对三被告人可酌定从轻处罚。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妨害公务罪)、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刘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三、被告人刘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宋红霞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人民陪审员 徐桂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唤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