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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1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广帅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502号罪犯张广帅,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作出(2010)保刑一初字第00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广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6年4月6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广帅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0月18日至2016年1月15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该犯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广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代理审判员  龚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