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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81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马占国、李卫东、李中义、牛立鑫、赵福龙、陈文宏、黄文江诉尹秀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占国,李卫东,李中义,牛立鑫,赵福龙,陈文宏,黄文江,尹秀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081民初899号原告:马占国,男,汉族,1968年2月20日出生。原告:李卫东,男,汉族,1967年12月13日出生。原告:李中义,男,汉族,1958年1月11日出生。原告:牛立鑫,男,汉族,1966年6月27日出生。原告:赵福龙,男,满族,1976年5月1日出生。原告:陈文宏,男,汉族,1954年3月2日出生。原告:黄文江,男,汉族,1967年11月11日出生。上述原告诉讼代表人:黄文江、马占国。被告:尹秀忠,男,汉族,1963年3月7日出生。原告马占国、李卫东、李中义、牛立鑫、赵福龙、陈文宏、黄文江为与被告尹秀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4日立案受理,由代理审判员殷晓伟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占国、李卫东、李中义、牛立鑫、赵福龙、陈文宏、黄文江、被告尹秀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占国等七人诉称:2015年10月,原告马占国等七人受被告雇佣,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安装广播电视工程,七原告的工种为电工,工资标准为日工资240元至300元不等,该工程在2015年11月22日结束,被告尚欠原告等七人工资合计49,880.00元。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尹秀忠立即给付七原告拖欠的工资49,880.00元。被告尹秀忠辩称:我认为不是雇佣关系,是我朋友李忠保让我带几个工人到黑龙江省依安县去工作,工程施工方要求工人必须独立作业,会制作钢角线、挂光纤、做滑车,开工之后,工程施工进度跟不上,据工程方反映,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另外工资标准我不清楚,日工资200或300元不等,是黄文江定的,不是我定的,我与对方没有签订合同,2016年春节之前,我给7位原告每人发了1000元钱,在灯塔给的,工人在工作期间还有借工资的情况,具体数额需要进一步和李忠宝核实。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末,原告马占国、李卫东、李中义、牛立鑫、赵福龙、陈文宏、黄文江经他人介绍与被告尹秀忠相识,并受被告雇佣在其分包的黑龙江省依安县广电线路安装工程中工作;经约定,原告黄文江的劳动报酬为日薪300元、原告马占国等6人的劳动报酬为日薪240元。在2016年春节前,被告尹秀忠分别向原告马占国等七人各支付了1,000.00元,尚欠原告马占国劳动报酬4,400.00元、欠原告黄文江劳动报酬7,000.00元、欠原告李卫东劳动报酬7,200.00元、欠原告李中义8,180.00元、欠原告牛立鑫劳动报酬7,800.00元、欠赵福龙劳动报酬7,800.00元、欠陈文宏劳动报酬7,500.00元。2016年3月4日,原告马占国等七人向灯塔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该院以不在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灯塔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在卷佐证,并当庭质证,可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马占国等七人对双方诉辩争议所涉及的工程项目、工作地点、工程施工标准、食宿地址、劳动报酬给付标准及拖欠形成原因等案件事实细节均能作出较为细致的陈述和说明,且可相互印证;由此,原告马占国等七人受雇于被告尹秀忠在其分包的黑龙江省依安县广电线路部分安装工程中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双方之间应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原告马占国等七人在受被告尹秀忠指示从事相应劳务之后,作为雇主一方的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对于原告马占国等七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秀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马占国劳动报酬4,400.00元、给付原告黄文江劳动报酬7,000.00元、给付原告李卫东劳动报酬7,200.00元、给付原告李中义8,180.00元、给付原告牛立鑫劳动报酬7,800.00元、给付赵福龙劳动报酬7,800.00元、给付陈文宏劳动报酬7,500.00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入5元,由被告尹秀忠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殷晓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志明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