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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执字第2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苏州鼎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吴江市申卯织造有限公司、干卫民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鼎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吴江市申卯织造有限公司,干卫民,陈洁,吴江市创辉喷织有限责任公司,苏州涵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平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溧阳市华盛染整有限公司,张忠伟,钱树良,钮雪凤,干劲,钱林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2005号申请执行人苏州鼎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莫林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开明,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江市申卯织造有限公司,���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干卫民,总经理。被执行人干卫民。被执行人陈洁。被执行人吴江市创辉喷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张忠伟,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涵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钱树良,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平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钮雪凤,总经理。被执行人溧阳市华盛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经济开发区。��定代表人王建设,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忠伟。被执行人钱树良。被执行人钮雪凤。被执行人干劲。被执行人钱林芳。原告苏州鼎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申卯织造有限公司、干卫民、陈洁、吴江市创辉喷织有限责任公司、苏州涵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平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溧阳市华盛染整有限公司、张忠伟、钱树良、钮雪凤、干劲、钱林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0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申卯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鼎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1144952.5元并偿付相应的利息损失(自2014年6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1144952.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二、被告干卫民、陈洁、吴江市创辉喷织有限责任公司、苏州涵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平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溧阳市华盛染整有限公司、张忠伟、钱树良、钮雪凤、干劲、钱林芳对被告吴江市申卯织造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0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0664元,由被告吴江市申卯织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干卫民、陈洁、吴江市创辉喷织有限责任公司、苏州涵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平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溧阳市华盛染整有限公司、张忠伟、钱树良、钮雪凤、干劲、钱林芳对被告吴江市申卯织造有限公司履行该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期,因被告吴江市申卯织造有限公司、干卫民、陈洁、吴江市创辉喷织有限责任公司、苏州涵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平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溧阳市华盛染整有限公司、张忠伟、钱树良、钮雪凤、干劲、钱林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鼎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75720.15元,申请执行费15157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市申卯织造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车牌号为苏e,被执行人吴江市创辉喷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车牌为苏e的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张忠伟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的汽车一辆,被执行人苏州涵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为苏e的汽车一辆,由���车辆实物去向不明,本院无法进行变价处理。被执行人干卫民名下有车辆,车牌号为苏e,该车辆已扣押至本院,已由本院处置,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干卫民名下有位于松陵镇油车新村小区54号房地产,该房屋现由干卫民(户主)、陈洁(妻子)、干劲(儿子)、祝圆圆(儿媳)、干宝轶(孙子)、干宝儿(孙女)、干勇祥(父亲)、张月珍(母亲)等八名家庭成员共同实际居住。该房屋系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必需房屋,本院对该房屋暂不予处置;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平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平望镇莺湖村的房产(所有权证号:25、23、平望03)(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已由本院另案处置。被执行人吴江市申卯织造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平望镇端市��房地产(所有权证号:29、20、21,土地使用权证号:吴国用(2002)第18号、吴国用(2012)第119号),该房产经本院评估及三次司法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本院决定以第三次流拍价13966800元进行司法变卖,最终以人民币17046800元成交。除去抵押权及相关费用,本案申请执行人分配得款78743元,但因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另有被执行人案件,该款项暂扣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溧阳市华盛染整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昆仑南路170号房产(所有权证号:31691、31692)、位于肇庄路65号房产(所有权证号:溧城字第6232-2号、溧城字第6232-2号)、位于溧阳市经济开发区肇庄路65号5幢房产(所有权证号:142572)。向溧阳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溧阳市华盛染整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溧城镇万泰街33号幢单元3-4号室土地使用权[溧国用(2002)第00865��]、位于溧阳市溧城镇昆仑南路170号土地使用权[(2002)00864号、(2002)00863号]、位于昆仑南路东侧170号土地使用权[溧国用(2003)第00284号]、位于溧阳经济开发区肇庄路东侧土地使用权[溧国用(2005)第06230号]、位于溧阳经济开发区肇庄路65号土地使用权[溧国用(2007)第08944号]。被执行人溧阳市华盛染整有限公司财产处置权已移交至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待上述房地产处置变现后有剩余款项本案可申请参与分配。发现被执行人钱树良名下有坐落于平望镇端市村豪门府邸小区193幢(房产证号为04**),及坐落于盛泽镇西白洋村(西环路西侧)(房产证号为02**)的房地产两处,上述房地产均有抵押却已被本院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今后若需对上述财产进行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一切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另查明,被执行人吴江市申卯织造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平望镇端市村厂区内有机器设备,经本院委托评估及二次司法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因被执行人干卫民、吴江市申卯织造有限公司涉及案件较多,本案暂程序终结,待现有财产处理完毕,统一分配。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笔录、银行查询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干卫民、吴江市申卯织造有限公司等名下财产已由本院另案处理,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执行财产线索,待日后被执行人干卫民、吴江市申卯织造有限公司等财产处置完毕后,申请恢复并参与分配。综上,��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094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唐 韧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