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二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吉林省双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国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南京平欧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双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国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南京平欧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486号(2015)昌民二初字第486号原告:吉林省双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吕士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宏明,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建锋,该公司项目经理。原告:吉林市国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王乐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宏明,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平欧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江宁区禄口华商科技园纬七路32号。法定代表人:梁金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拥军,江苏上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烽,南京平欧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职员。本院2016年3月19日对原告吉林省双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国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平欧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昌民二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案号由“(2015)昌民二初字第224号”更正为“(2015)昌民二初字第486号”。审 判 长  胡玉芳人民陪审员  牟艳伟人民陪审员  孟庆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崔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