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4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黄涛与郑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2民初4626号原告黄涛,男,汉族,1983年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张来俊,重庆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沩,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黄涛与被告郑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青松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涛的委托代理人张来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涛诉称:2015年7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承诺于2015年9月30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6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借款6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郑沩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5年7月1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因个人财务周转,特向黄涛借款¥6万元,大写人民币陆万元整.借款日期2015年7月20日星期一,还款日期:2015年9月30日星期三.总计借款时间2个月10天.借款人:郑沩身份证号码:50011219870815XXXX特立此借条为证立据日期:2015年7月19日星期日。”被告郑沩在该借条上进行了签名和按印。之后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向原告返还借款。原告于2016年2月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借条、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属实,且借款期限已于2015年9月30日届满,而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6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未举证证明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故在借款期内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被告应支付期限届满后的逾期还款利息。原告要求被告以借款6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向其支付利息至付清时止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沩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涛的借款6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借款6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如果被告郑沩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0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270元,由被告郑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青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易夕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