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40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银川市兴庆区上塑物资经营部与宁夏第一建筑公司华威分公司、宁夏第一建筑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兴庆区上塑物资经营部,宁夏第一建筑公司华威分公司,宁夏第一建筑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4079-1号原告银川市兴庆区上塑物资经营部,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经营者黄新,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启东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景亚楠,宁夏颢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第一建筑公司华威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杨旭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开云,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第一建筑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民族北街195号法定代表人张兴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保祥,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宁夏中宁县人,该公司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市兴庆区上塑物资经营部诉宁夏第一建筑公司华威分公司、宁夏第一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需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刘珊人民陪审员金惠侠人民陪审员马俊川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袁红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