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29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告屏山县和祥建材厂诉被告徐昌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屏山县和祥建材厂,徐昌益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9民初342号原告屏山县和祥建材厂,住所地:屏山县富荣镇元田村。负责人:牟玉章,厂长。被告徐昌益,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屏山县和祥建材厂诉被告徐昌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屏山县和祥建材厂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屏山县和祥建材厂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屏山县和祥建材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屏山县和祥建材厂负担。审判员  李小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 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