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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2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商丘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商丘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2708号原告刘某某,男,回族,1948年3月15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被告商丘某公司,住所地商丘经济开发区珠江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78505109-3。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经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商丘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即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依法办理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孝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