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2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商丘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商丘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2708号原告刘某某,男,回族,1948年3月15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被告商丘某公司,住所地商丘经济开发区珠江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78505109-3。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经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商丘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即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依法办理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孝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