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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81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阮玉斌与汤大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玉斌,汤大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81执5号申请执行人阮玉斌。被执行人汤大文。本案执行过程中,因汤大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阮玉斌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终结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3)良民一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3)良民一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泽岸执行员  黄剑波执行员  张祯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韦玉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