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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陈立广犯盗窃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824号罪犯陈立广,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4日作出(2009)镇徒刑初字第000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立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自2009年2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9月10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6月3日作出(2011)锡刑执字第21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08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9月20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年3月31日至4月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陈立广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陈立广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陈立广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立广,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陈立广,在2016年1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2分。2014年1月、2015年3月两次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1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判决罚金人民币25000元未履行,但该犯提供了某镇民政办公室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困难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陈立广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未履行财产刑,但其提供的困难证明本院予以采信,是否履行财产刑,不作为本次减刑的考核内容,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立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二十一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4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过坚列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