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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2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金双平与周青松、季东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双平,周青松,季东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2357号原告:金双平,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委代理人:马振虎,浦江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青松,男,199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季东铭,男,199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金双平诉被告周青松、季东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双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由原告金双平负担。审 判 员 曹德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施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