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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蒋花玲与刘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花玲,刘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蒋花玲,女,湖南省双牌县人,汉族,学生。被执行人刘宁,男,湖南省衡南县人,汉族,司机。蒋花玲与刘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宁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蒋花玲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宁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刘宁无房产、车辆及股权、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宁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蒋花玲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宁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蒋花玲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三忠审判员  袁群辉审判员  陈顺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