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2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谢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2民初709号原告:谢某,美容师。被告:王某,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谢某申请撤回对王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朱静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