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丁世开与青岛新崇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重庆中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汕头保税区璟大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世开,青岛新崇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重庆中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汕头保税区璟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626号原告:丁世开,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颀,濮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青岛新崇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栾鑫,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中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华杰,该公司经理。被告:汕头保税区璟大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麟凯,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世开诉被告青岛新崇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重庆中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汕头保税区璟大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世开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世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丁世开负担。审判长 王巧莲审判员 闫 静陪审员 杨会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邢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