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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丁世开与青岛新崇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重庆中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汕头保税区璟大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世开,青岛新崇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重庆中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汕头保税区璟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626号原告:丁世开,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颀,濮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青岛新崇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栾鑫,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中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华杰,该公司经理。被告:汕头保税区璟大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麟凯,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世开诉被告青岛新崇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重庆中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汕头保税区璟大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世开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世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丁世开负担。审判长  王巧莲审判员  闫 静陪审员  杨会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邢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