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兵06刑更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努尔泰·托合达森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努尔泰&middot,努尔泰·托合达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刑更503号罪犯努尔泰·托合达森,男,1972年4月9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哈萨克族,初中文化,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监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4日作出(2004)乌中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努尔泰·托合达森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努尔泰·托合达森不服,提出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8日作出(2005)新刑二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改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7年8月13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于2009年12月1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9年12月16日起至2028年8月15日止;2011年12月19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2014年3月10日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第六师五家渠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努尔泰·托合达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提交了《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综合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疾病诊断证明书》、《罚金表》等证据材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同意执行机关的报减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努尔泰·托合达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次,考核期内综合累积分名列五家渠监狱三监区三分监区(优胜分监区)132名罪犯第37名。2015年12月3日诊断为结核性胸膜炎并胸腔积液。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努尔泰·托合达森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努尔泰·托合达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16日起至2025年9月1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杰审判员 王 亨审判员 马 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颜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