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2行终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姜整明与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行政公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整明,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沪02行终2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整明,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杨杰,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嘉医,男。上诉人姜整明因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5)黄浦行初字第48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姜整明曾因吸毒于2002年9月4日被强制戒毒一个月,并于同年9月26日被收容劳动教养三年。2014年11月11日14时许,姜整明按事先约定,在本市建国东路138弄处将一包被检出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体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成交后,被执勤民警人赃俱获。在被询问过程中,姜整明交代其于2014年11月10日0时许在本市建国东路138弄的厕所内吸食毒品,经尿液检验,其尿检结果为甲基苯丙胺和摇头丸呈阳性。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以下简称“黄浦公安分局”)根据姜整明既往戒毒史和本次吸毒情况,于同年11月11日作出沪公(黄)强戒决字(2014)0598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认定姜整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姜整明不服该决定,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黄浦公安分局作出的上述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相关规定,黄浦公安分局依法具有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黄浦公安分局认定姜整明曾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及收容劳动教养后,又有吸食毒品行为的事实,有检验报告、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由姜整明本人签名、捺指印的相关笔录中载明了关于其吸食毒品的供述,姜整明称未被作过上述笔录的辩称意见不符合事实,不予采信。黄浦公安分局对姜整明所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规范正确。对姜整明要求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遂判决:驳回姜整明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姜整明不服,上诉于本院。上诉人姜整明上诉称:上诉人未实施过吸毒的违法行为,被上诉人也未对其本人制作过关于吸毒事实的单独询问笔录,相关尿检报告亦是伪证,被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依法判决。被上诉人黄浦公安分局辩称:被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请求依法维持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由被上诉人提供的对姜整明所作的询问笔录、对处警民警所作的询问笔录,上海市黄浦区中心医院《尿液检验报告单》,上诉人指认吸毒地点的照片,(2002)沪劳委审字第7238号《劳动教养决定》,强戒字(2002)第18/499号《强制戒毒决定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上诉人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被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通知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家属登记表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被上诉人黄浦公安分局具有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职权。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上诉人询问笔录、《尿液检验报告单》、《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及上诉人的吸毒前科材料,可以证明上诉人因吸毒曾被作出强制戒毒决定,本次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经检验,其尿液中的甲基苯丙胺和摇头丸成分呈阳性,公安机关遂根据其本次吸毒及前科情况,依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认定上诉人吸毒成瘾严重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解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据此,被上诉人根据查明的相关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上诉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上诉人认为其并未吸毒,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系伪证,未能就此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姜整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法官助理田小冰审判长  姚倩芸审判员  沈亦平审判员  王 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 瑱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