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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2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李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02民初567号原告李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号。被告王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