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2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李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02民初567号原告李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号。被告王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