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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怀远县新城区墨香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新城区墨香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7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527号。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远县新城区墨香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经营者:朱丽利,女,汉族,1973年2月1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怀远县新城区墨香超市侵害商标权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聂红梅审 判 员  蒋 涛人民陪审员  许瑞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孔 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