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委字第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中西制药有限公司与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中西制药有限公司,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委字第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中西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茅建医,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义祥,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上海中西制药有限公司申请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对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通知我院中止有关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亚林审判员 戴树立审判员 翟现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晁宗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