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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法执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娄底市光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谢日清、吴平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底市光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谢日清,吴平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冷法执字第776号申请执行人娄底市光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万宝新区。法定代表人言萍,董事长。住所地娄底市万宝新区。被执行人谢日清。被执行人吴平桂。系被执行人谢日清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娄底市光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日清、吴平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谢日清、吴平桂在本院辖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冷民二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栋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