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蒙执字第7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伟申请执行张勇、张在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张勇,张在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714-1号申请执行人李伟,女,1976年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庄周办事处。被执行人张勇,男,1977年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张在君,男,1946年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城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民一初字第014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勇、张在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勇、张在君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勇、张在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在君人民币存款8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朝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