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8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南通英博光学技术有限公司与大厂回族自治县彩虹光盘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英博光学技术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彩虹光盘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8民初709号原告南通英博光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开发区东区中新一路南侧、五一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施家亨,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光琳,该公司职员。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彩虹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大厂夏垫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1028000002672法定代表人孟宪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英博光学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彩虹光盘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英博光学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英博光学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彬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洪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