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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3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北京三江环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嘉浩宇恒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38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三江环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开阳路6号侨园饭店139室。法定代表人王强,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安封,北京市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祥红,女,1963年7月1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嘉浩宇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府前二街13号(天港)。法定代表人陈立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林,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上诉人北京三江环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0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三江环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三江环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三江环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北京三江环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533元,由北京三江环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蔚林代理审判员  何江恒代理审判员  赵胤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祝 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