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3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昆明安骏经贸有限公司与郭建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安骏经贸有限公司,郭建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3民初149号原告昆明安骏经贸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东川区春晓路百信花园。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6260278-0。法定代表人梁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定岳,云南太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郭建梅,女,1972年12月27日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住昆明市东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安骏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建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安骏经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安骏经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安骏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免征。审判员 王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方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