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1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李雪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1520号罪犯李雪,现在天津市女子监狱服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6万元。刑期自2011年9月16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止。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雪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雪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得监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监狱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三次。本院认为,罪犯李雪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雪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9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并处罚金6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史军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