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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徐能与李维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能,李维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81执663号申请执行人徐能,1977年12月生。被执行人李维群,1963年11月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巢民一初字第03065号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借款本息50680.00元及诉讼、执行费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李维群值5068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玲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