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2民终4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北京中大华昌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与时效利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中大华昌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时效利,张团结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41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大华昌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航丰路8号415。法定代表人张守恩,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时效利,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梅,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帅,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团结,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上诉人北京中大华昌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6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中大华昌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中大华昌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中大华昌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8元,由张团结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8元,由北京中大华昌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龙代理审判员  李桃代理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康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