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施某、龚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龚某,黄某,陈某甲,郑某,何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刑初66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龚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2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郑某(身份信息系自报),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何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6)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龚某、黄某、陈某甲、郑某、何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军路、被告人施某、龚某、黄某、陈某甲、郑某、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底至11月20日左右期间,被告人施某、龚某、黄某合股在慈溪市掌起镇陈家村老街露天天井处开设赌场,招徕刘某、陈某乙、谢某等人,采用“硬牌牌九”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7000余元。在该赌场中,被告人施某、龚某、黄某系股东,被告人龚某在赌场中坐桌脚、安排望风人员等,被告人黄某在赌场内护赌,被告人陈某甲为赌场摆放桌椅板凳并望风,被告人郑某、何某为赌场望风。被告人陈某甲、郑某、何某参与开设赌场期间,赌场非法获利均在人民币10000元以上。期间,被告人施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被告人龚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被告人黄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被告人陈某甲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被告人郑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被告人何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700余元。2015年11月25日,被告人黄某至慈溪市公安局掌起派出所投案;2016年1月15日,被告人施某至慈溪市公安局掌起派出所投案;2016年2月27日,被告人龚某至慈溪市公安局掌起派出所投案。六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民警抓获同案犯。上述事实,被告人施某、龚某、黄某、陈某甲、郑某、何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陈某乙、谢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及被告人施某、龚某、黄某、陈某甲、郑某、何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龚某、黄某、陈某甲、郑某、何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施某、龚某、黄某起主要作用,依法均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郑某、何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龚某、黄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陈某甲、郑某、何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施某、龚某、黄某、陈某甲、郑某、何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均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施某、龚某、黄某、陈某甲、郑某、何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施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龚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四、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五、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六、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一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七、被告人施某、龚某、黄某、陈某甲、郑某、何某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玲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