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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81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赵德忠与刘恒钧、蔡惠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德忠,刘恒钧,蔡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81执456号申请执行人赵德忠。被执行人刘恒钧。被执行人蔡惠珍。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赵德忠申请执行刘恒钧、蔡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1)北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2016年4月27日申请人赵德忠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北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照斌审判员  刘峻志审判员  李圣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凌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