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行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郭利娟与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利娟,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05行初61号原告郭利娟。委托代理人张文涛,;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美术馆路。法定代表人程双龙。原告郭利娟诉被告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为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受理,原告郭利娟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利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利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郭利娟承担。审 判 长 张通通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人民陪审员 孟亚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景 来自: